品类 · 户外运动
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等
欧盟海关编码 CN 8711 60 90 · Motorcycles, incl. mopeds, and cycles fitted with an auxiliary motor, with electric motor for propulsion (excl. bicycles, tricycles and quadricycles, with pedal assistance, with a continuous rated power <= 250 W)
CN 8711 60 90 属于“以电动机驱动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及装有辅助电机的脚踏车”,是其中 8711 60 10 以外的全部产品。8711 60 10 只收持续额定功率≤250 W 的脚踏助力车。2026-10-14 查询 TARIC,本码下有两个子目:
① 8711 60 90 10:带脚踏助力、装辅助电机的脚踏车(电机>250 W)。例如 45 km/h 的 S-Pedelec,以及标 500 W、750 W 的“大功率电助力车”。按 168/2013,25 km/h 断电、≤1000 W 的属 L1e-A;45 km/h 的 S-Pedelec 属 L1e-B。这个子目要交中国电动自行车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② 8711 60 90 90:其他产品,包括站立式电动滑板车(E-Scooter / trottinette électrique)、带座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hoverboard)、电动独轮车(gyroroue/monoroue/Einrad)、电动轻便摩托或电动踏板车(L1e-B,≤45 km/h)、电动摩托(L3e)、无脚踏的“油门电动车”和电动越野摩托(off-road / pit bike)。
168/2013 第 2(2) 条把以下车辆排除在型式认证之外,这些车辆在欧盟按“机械”管理:
- 最高设计车速 ≤6 km/h;
- 主要用于越野、非铺装路面;
- 自平衡车;
- 没有座位;
- 座位 R 点高度很低(L1e/L3e ≤540 mm)。
常见的边界产品:
- 普通电助力自行车(≤250 W)归 8711 60 10,同样要交反倾销税;
- 无电机自行车归 8712;
- 按玩具销售的儿童电动童车通常归 9503 00,适用玩具规则;
- 残疾人代步车和电动轮椅归 8713 90;
- 高尔夫球车、ATV、电动四轮轻型车多归 8703;
- 单独进口的零件:锂电池包归 8507 60,充电器归 8504 40,电机归 8501,车架等零件归 8714。
无把手电动滑板、电动三轮车等的归类有争议,建议申请欧盟预裁定(BTI)。具体归类以海关或 BTI 为准。
每月进口额(近 36 个月)
深色为最近 12 个月。看季节性:哪几个月是进货高峰,就是你最晚要备好货的时间。
哪些国家进口最多
| 国家/地区 | 12 个月进口额 | 占欧盟 | 同比 |
|---|---|---|---|
| 荷兰 | €4.2 亿 | 50.1% | +14.7% |
| 奥地利 | €7,196 万 | 8.5% | -12.4% |
| 西班牙 | €7,188 万 | 8.5% | -10.3% |
| 波兰 | €5,858 万 | 6.9% | +3.7% |
| 法国 | €4,355 万 | 5.1% | -43.3% |
| 瑞典 | €2,480 万 | 2.9% | -25.7% |
| 比利时 | €2,420 万 | 2.9% | -60.2% |
| 意大利 | €2,355 万 | 2.8% | -23.7% |
| 捷克 | €2,058 万 | 2.4% | -22.7% |
| 德国 | €1,958 万 | 2.3% | -28.9% |
荷兰、比利时的数字常常偏高:大量货物在鹿特丹、安特卫普港清关后再运往德国、法国等地(所谓"鹿特丹效应")。看终端市场时,德国、法国、意大利、波兰的数字更接近当地真实需求。
关税
第三国关税(普通税率):6.00%(ERGA OMNES 第三国关税,对原产中国适用;中国不享受 GSP 优惠)。
- 法律依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6/1821(TARIC:R1618210),自 2017-01-01 起适用;
- 8711609010 和 8711609090 两个子目税率相同;
- 2026-10-14 在 TARIC 查询(Area=CN;TARIC 最后更新 2026-10-13);
- TARIC 另列有含氟温室气体进口管控(CD917)和废物进口管控(CD572–577),一般与整车无关。
对华贸易救济(反倾销 / 反补贴):只针对 TARIC 8711 60 90 10(以及 8711 60 10)项下原产中国的“带脚踏助力、装辅助电机的脚踏车”:
- 反倾销税: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20;
- 反补贴税: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114。
两项都是对 2019/73 和 2019/72 号原措施的期终复审续期,2025-01-23 通过,自 2025-01-25 起征收(TARIC 起始日)。期终复审续期一般为 5 年。两种税叠加征收,以欧盟边境完税前净价为基数。
逐家税率(反倾销 + 反补贴):
- Bodo(C382):58.3% + 15.1%;
- Giant Electric Vehicle (Kunshan)(C383):9.9% + 3.9%;
- Jinhua Vision / Yongkang Hulong(C384):10.3% + 8.5%;
- Suzhou Rununion(C385):62.1% + 17.2%;
- Yadea(C463):37.4% + 10.7%。
其他企业:
- 反倾销法规附件 I 所列合作企业:24.2%;附件 II:16.2%;附件 III:70.1%;
- 反补贴法规附件 I 所列合作企业:9.2%;附件 II:17.2%;
- 所有其他公司(C999):62.1% + 17.2%,合计 79.3%。
TARIC 现已列出更多新出口商附加码(如 899A、89AC 等)。
要享受企业单独税率,必须提交带签字声明的商业发票(两部法规第 1(3) 条),否则按 C999 征收。
8711 60 90 90(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电动轻便摩托、电摩等无脚踏产品):2026-10-14 在 TARIC 查询,原产中国没有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
€150 以下小包:2026-07-01 至 2028-07-01:单票内在价值不超过 €150、从欧盟外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远程销售(B2C),按每个申报行收 €3 关税,取代原来的从价关税。不管增值税走 IOSS、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也不管邮政还是快递,都一样。依据是理事会条例 (EU) 2026/382;条例里"邮政货件"的定义,已由授权条例 (EU) 2026/1022 改为"≤€150 的远程销售货物",不再看承运人。理事会条例序言第 6 点仍写着"未注册 IOSS 的按正常税则征税",这一点有争议,但德法海关都按宽口径执行。
"item" 指同一票货里税号、品名相同的商品,实务上按申报行收,和这一行有几件无关。H7 按 HS 6 位分行,H6 按 CN 8 位,H1 按 TARIC 10 位加原产地。同款商品拆成多行,每行都收。
备货进 FBA 或海外仓、清关后再卖,属于 B2B 进口,不收 €3,按上面的常规税率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进口前已经逐单卖给消费者的货,即使整批进口,也按远程销售处理(反规避条款,实施条例 (EU) 2026/1200 新增的 2015/2447 第 243 条第 5 款)。
2026-11-01 起,远程销售申报必须填产品标识(PID)。另有每行 €2 的欧盟处理费(授权法规 C(2026)6694),欧委会预计 11 月 1 日开征,但要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为准;处理费对超过 €150 的远程销售也收,B2B 进口不收。€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不退。
例子: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和电摩单价通常在 €200–€3,000,远高于 €3,几乎全部超过 €150,要按一般贸易正常报关,并按 6% 征关税;带脚踏助力的还要叠加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合规清单(卖进德国、法国需要满足什么)
另有一批所有品类都适用的规则:欧盟负责人和各类授权代表、德法 EPR 注册、电池法规时间表、绿色宣传和强迫劳动禁令等,见所有品类通用的规则。
点开每一条看详情。标明"不适用"的也列出来,是因为卖家常常误以为要做。
机械指令 / 机械法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的核心 CE 法规)适用于没有型式认证的产品: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低座带座滑板车,以及越野专用的电动越野摩托。
Directive 2006/42/EC (Machinery Directive); from 2027-01-20 Regulation (EU) 2023/1230 (Machinery Regulation) · MD 适用至 2027-01-19;MR (EU) 2023/1230 自 2027-01-20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于没有型式认证的产品: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低座带座滑板车,以及越野专用的电动越野摩托。它们被 168/2013 第 2(2) 条 (g)(i)(j)(k) 项排除在 L 类车辆之外,在欧盟按“机械”管理。2023/1230 序言第 17 条写明:没有欧盟型式认证的 e-scooters 和其他个人移动设备归它管,但公共道路行驶风险除外,这部分由各国交通法规管。已取得 L 类整车型式认证的电动轻便摩托和电摩不适用(MD 第 1(2)(e) 条,MR 第 2(2)(h) 条)。Safety Gate 通报也印证了这一点:越野电摩 SR/02607/26、滑板车和独轮车多条通报,都以机械指令为依据。
卖家要做什么:
- CE 标志;
- EU 符合性声明(MD 附件 II 1.A);
- 技术文件,含风险评估(EN ISO 12100);
- 德语或法语说明书和警告(MD 附件 I 1.7.4)。比利时主管机构曾通报一款滑板车(编号 OR/00151/25),问题为说明书没有全部官方语言、警告缺失,措施为强制下架;
- 铭牌:制造商名称地址、型号或系列、序列号、制造年份;
- 不属于附件 IV 产品,可以按内部生产控制自我评估。
常用标准:
- EN 17128:2020(PLEV)。法德召回常引用它,德国 eKFV 也引用它的部分章节。但截至 2019/436 最新合并版(2023-10-11),它没有被列为 MD 协调标准,按它测试不能自动推定合规;
- EN 50604-1(LMT 电池)、IEC 62133-2(电芯);
- 充电器:EN 60335-2-29。
2027-01-20 以后投放的产品改按 2023/1230:
- 新增控制系统安全、防篡改和网络安全等基本要求;
- 说明书可以电子提供,但购买时用户要求的,须在 1 个月内免费提供纸质版;
- 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安全使用必需的安全信息必须提供纸质版(MR 第 10(7) 条)。
L 类两三轮车辆整车型式认证部分适用。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有座位、要上公共道路的电动车辆必须取得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包括:
- 电动轻便摩托(L1e-B,≤45 km/h);
- 电摩(L3e);
- 电动三轮(L2e/L5e);
- 超过 250 W、25 km/h 断电、≤1000 W 的助力车(L1e-A);
- 45 km/h 的 S-Pedelec(L1e-B)。
不适用于(第 2(2) 条):
- (a) 最高设计车速 ≤6 km/h 的车辆;
- (g) 主要越野、在非铺装路面行驶的车辆;
- (h) ≤250 W、25 km/h 断电的助力车;
- (i) 自平衡车;
- (j) 没有座位的车(站立式滑板车);
- (k) 座位 R 点很低的车(L1e/L3e ≤540 mm)。
例外:enduro、trial 越野摩托(L3e-AxE/AxT)仍在认证范围内。
卖家要做什么:
- 整车型式认证证书,由成员国认证机构签发(如德国 KBA);
- 每台车附合格证(CoC),车上有 VIN 和法定铭牌;
- 满足授权法规 3/2014(功能安全)、44/2014(车辆构造和一般要求)、134/2014(环保与动力性能);
- 进口商须核实车辆有认证证书和 CoC,并履行 168/2013 规定的进口商义务。
上路手续:德国 L1e 用保险牌(Versicherungskennzeichen),L3e 须正式注册;法国须办理 carte grise。
北爱尔兰主管机构(按温莎框架适用欧盟产品法规)以不符合 168/2013 为由通报以下产品,措施为在边境拒收:
- 一款电摩(编号 SR/03155/25):充电器、线缆和插头不达标,过夜充电可能过热爆炸;
- 一款电动踏板车(编号 SR/02078/26):插头没有保险丝,文件和标识需整改。
德国电动小型车上路条例 eKFV(电动滑板车 ABE 许可)部分适用:只针对德国站,而且只覆盖 eKFV §1 定义的“Elektrokleinstfahrzeuge”:
- 无座车辆,或带/不带座的自平衡车;
- 有把手或扶杆;
- 设计车速 6–20 km/h。
Elektrokleinstfahrzeuge-Verordnung (eKFV), zuletzt geändert durch V v. 30.1.2026 (BGBl. 2026 I Nr. 32) · 现行;修订版自 2026-04-01 起适用,旧许可过渡至 2026-12-31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针对德国站,而且只覆盖 eKFV §1 定义的“Elektrokleinstfahrzeuge”:
- 无座车辆,或带/不带座的自平衡车;
- 有把手或扶杆;
- 设计车速 6–20 km/h。
不属于 eKFV 的产品:
- 带座的普通(非自平衡)电动滑板车:不能凭 eKFV 取得 ABE,要上路一般需 L 类认证;
- 没有把手的平衡车和独轮车:不能在德国公共道路使用。
卖家要做什么:
商品页如写“Straßenzulassung”“StVO-konform”,车辆必须有 KBA 一般运营许可(ABE)或单车许可(§2),并满足:
- §1 尺寸和性能:设计车速 6–20 km/h;持续额定功率 ≤500 W(自平衡车 ≤1400 W),按 DIN EN 15194:2024 或 UNECE R85 测定;无座车把手 ≥700 mm、带座自平衡车 ≥500 mm;宽 ≤700 mm、高 ≤1400 mm、长 ≤2000 mm;自重 ≤55 kg;
- §4 刹车:两套独立刹车,减速度 ≥3.5 m/s²;
- §5 照明和反光:含侧面反光,前后转向灯强制(§5(4));§6 要有铃;
- 附件 1:VIN 和铭牌;
- §7 其他安全要求:UN R10;按 DIN EN 15194:2024 防篡改;油门松手 1 秒内回零;电池符合 EN 50604-1;电气部件符合 EN 17128 第 6.1、6.3、6.4、10、11 章。
过渡规则(§15):
- 2026-04-01 起新版适用;
- 2026-04-01 前已取得许可、且 2027-01-01 前投放的车辆,§1(1)3、§4、§5(4)、§7 可沿用旧版至 2026-12-31。
使用者须满 14 岁(§3),车辆须有保险贴(Versicherungsplakette)。
法国 EDPM(电动个人出行设备)道路规则部分适用:只针对法国站。
Code de la route (art. R311-1 6.15 EDPM motorisé; R412-43-1 à R412-43-3 et dispositions connexes) · 现行(service-public 页面标注 2026-08-11 已核对)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针对法国站。电动滑板车、平衡车(hoverboard)、gyropode、独轮车(monoroue),以及带座 cyclomobile léger(两轮、带座、无后座和行李架、空车 ≤30 kg),在法国都属于 EDPM motorisé,可以上路,但有车速和装备要求。
卖家要做什么:
- 最高允许车速 25 km/h,限速必须牢靠。2026 年法国通报一款中国产滑板车,控制器不能保证永久限速 25 km/h,不符合机械指令和 EN 17128,进口商主动下架并召回(SR/02442/26);
- 装备:刹车、声响装置、前后位置灯、后部和侧面反光(轮胎有反光条可代替侧面反光);
- 用户须满 14 岁,并投保民事责任险;
- 据 service-public 页面,巴黎及若干省份要求佩戴头盔和反光装备。
德国限速 20 km/h、法国 25 km/h,同一款车往往不能直接两国通用。
电磁兼容指令 EMC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4/30/EU (EMC Directive)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
- 适用:没有无线功能、也没有型式认证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以及充电器;
- 带蓝牙或 App 的产品:电磁兼容要求改由 RED 覆盖;
- 有型式认证的 L 类车辆:电磁兼容由 168/2013 体系(UNECE R10)规定,不再适用 EMC 指令(第 2(3) 条)。
卖家要做什么:
- CE、DoC、EMC 评估;
- 常用标准:EN 55014-1/-2(或 EN IEC 61000-6-1/-3),充电器加 EN IEC 61000-3-2/-3-3;
- 德国 ABE 另要求符合 UN R10(eKFV §7)。
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 网络安全(EN 18031)+《网络韧性法案》(CRA)部分适用:只有车辆带蓝牙、Wi-Fi、4G、GPS 定位、NFC 钥匙或 App 控制时才适用。
Directive 2014/53/EU;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Regulation (EU) 2024/2847 (Cyber Resilience Act) · RED 现行;2022/30 自 2025-08-01 起适用;CRA 报告义务自 2026-09-11 起,全面适用自 2027-12-11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有车辆带蓝牙、Wi-Fi、4G、GPS 定位、NFC 钥匙或 App 控制时才适用。中高端电动滑板车和电摩大多带这些功能。
卖家要做什么:
- RED 取代 EMC 和 LVD,覆盖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机械风险仍按机械指令。两者都写进 DoC;
- 常用标准:EN 300 328(蓝牙)、EN 301 489-1/-17、EN 62479;
- 联网设备(包括经手机 App 联网的)自 2025-08-01 起须符合 2022/30 和 EN 18031-1;处理账号、定位等个人数据的,还要符合 EN 18031-2;
- 《网络韧性法案》(CRA):2026-09-11 起,被积极利用的漏洞和严重安全事件必须上报;2027-12-11 起全面适用,同日 2022/30 被 (EU) 2026/339 废止;
- 不得用软件阻碍更换电池(电池法规第 11(8) 条)。
数据法(联网产品)部分适用:只针对带 App、Wi-Fi 或蓝牙、会产生并能对外传输使用数据的“联网产品”,例如带 App 或 GPS 定位的电动滑板车和电摩。
Regulation (EU) 2023/2854 (Data Act) · 自 2025-09-12 起适用;第 3(1) 条只适用于 2026-09-12 之后投放的产品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只针对带 App、Wi-Fi 或蓝牙、会产生并能对外传输使用数据的“联网产品”,例如带 App 或 GPS 定位的电动滑板车和电摩。没有联网功能的车型不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 数据法自 2025-09-12 起适用;
- 第 3(1) 条“数据可访问性设计”义务只适用于 2026-09-12 之后投放的产品(第 50 条),新投放的联网款要按此设计。
低电压指令 LVD(主要针对充电器)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4/35/EU (Low Voltage Directive)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LVD 只管 50–1000 V 交流、75–1500 V 直流的电气设备:
- 车辆本身:电池多为 36–60 V 直流,低于下限,车辆电气风险按机械指令处理;
- 随附的 230 V 交流输入充电器:适用 LVD;
- 72 V 及以上平台(满电超过 75 V):要单独评估。
卖家要做什么:
- 充电器单独做 CE 和 DoC;
- 常用标准:EN 60335-2-29 + EN 60335-1,或 EN IEC 62368-1;
- 德法用欧标插头;
- 爬电距离要足够,外壳要阻燃。
Safety Gate 2026 年丹麦通报:
- 一款 36/42 V 滑板车充电器,初次级爬电距离不足,有触电风险,进口商从在线市场下架(SR/02322/26);
- 一款电动车和滑板车充电器,外壳塑料不阻燃,不符合 LVD 和 EN 60335-2-29,下架(SR/01452/26)。
欧盟电池法规(轻型交通工具电池 LMT)适用。
Regulation (EU) 2023/1542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consolidated 2026-08-13, incl. amendments by (EU) 2024/1781, 2025/1561, 2026/1738) · 已部分适用;分类回收标志自 2025-08-18 起强制;电池护照、二维码和可拆换要求自 2027-02-18 起
为什么适用:适用。
- 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车用可充电电池,密封,重量 ≤25 kg,L 类认证车辆的电池也算在内;
- 电动汽车电池(EV battery):L 类车辆电池超过 25 kg 的,义务更重。
卖家要做什么:
已生效:
- CE + DoC(2024-08-18 起);
- 随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文件(第 10(1) 条,2024-08-18 起);
- BMS 内存有健康状态(SoH)和预期寿命数据,并提供只读访问(第 14 条,2024-08-18 起);
- 汞 ≤0.0005%(附件 I;镉 0.002% 限值只针对便携式电池);
- 带叉垃圾桶分类回收标志,必要时加 Cd/Pb 化学符号:自 2025-08-18 起强制(第 13(4)(5) 条);
- 生产者 EPR 注册(2025-08-18 起);以远程销售方式直接向某成员国终端用户销售电池(含内置在产品中的电池)的生产者(第 3 条第 (47)(d) 点),须在每个销售国书面指定电池 EPR 授权代表(第 56(3) 条),德法做法见 EPR 部分。
即将生效:
- 2027-02-18 起:LMT 电池须有电池护照(第 77 条)并带二维码(第 13(6) 条);电池及单体电芯须能被独立专业人员拆换,备件供应至少 5 年,不得用软件阻碍更换(第 11(5)-(8) 条);
- 2028-08-18(或授权法规生效后 18 个月,取较晚者)起:LMT 电池性能最低值(第 10(3) 条)和碳足迹声明(第 7 条);
- 第 13(1)-(3) 条一般信息和容量标签:实施法规尚未通过,目前不强制。
常用标准:EN 50604-1、IEC 62133-2、UN 38.3(运输)。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GPSR适用(补充):本品受 CE 协调立法管辖。
Regulation (EU) 2023/988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 自 2024-12-13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补充):本品受 CE 协调立法管辖。按 GPSR 第 2(1) 条,第 II 章安全要求只覆盖协调立法没有涉及的风险。第 III 章第 1 节(第 9–18 条,含第 16 条)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改由市场监督法规 (EU) 2019/1020 第 4 条规定。第 III 章第 2 节(第 19 条远程销售页面信息、第 20 条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事故等)照常适用。有型式认证的车辆,凡车辆法规没有覆盖的方面,也由 GPSR 补充。
卖家要做什么:
- GPSR 第 16 条欧盟负责人不适用;欧盟境内经营者按市场监督法规 (EU) 2019/1020 第 4 条确定,名称和联系方式标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见下一条);
- 在线 listing 显示制造商、欧盟境内经营者、产品图片和型号,以及德语或法语警告(第 19 条);
- 发生事故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第 20 条);
- 召回时直接通知消费者。
市场监督法规(欧盟经营者)适用:机械指令、EMC、RED、LVD、RoHS、电池法规(经 2023/1542 第 91 条加入第 4(5) 条)下的 CE 产品,都必须有一个欧盟经营者。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rt. 4 · 自 2021-07-16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适用:机械指令、EMC、RED、LVD、RoHS、电池法规(经 2023/1542 第 91 条加入第 4(5) 条)下的 CE 产品,都必须有一个欧盟经营者。
卖家要做什么:
- 由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商担任第 4 条经营者;
- 名称和联系方式标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 保存 DoC 和技术文件,并配合监管机构。
RoHS 有害物质限制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1/65/EU (RoHS 2), Art. 2(4)(f)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RoHS 排除“交通工具”,但明确把“未经型式认证的电动两轮车”纳入:
-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无认证的电动越野车:适用;
- 有型式认证的电动轻便摩托和电摩:不适用;
- 单轮的电动独轮车、三轮滑板车是否算“两轮车”有争议,建议按适用处理。
卖家要做什么:
- 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PBB、PBDE、DEHP、BBP、DBP、DIBP 各 ≤0.1%,镉 ≤0.01%;
- CE、DoC、技术文件(EN IEC 63000)。
REACH 化学品法规 + POPs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适用于所有物品。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REACH) Annex XVII; Regulation (EU) 2019/1021 (POPs)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于所有物品。把套、脚垫、轮胎、线缆、刹车片是高风险部件。
卖家要做什么:
- SVHC 超过 0.1% 须告知买家(第 33 条),并在 SCIP 数据库通报(依据废弃物框架指令第 9(1)(i) 条);
- 附件XVII第50项(entry 50):把手、脚垫等接触皮肤的橡胶或塑料中,8 种 PAH 各 ≤1 mg/kg;轮胎填充油也受限;
- 邻苯(DEHP、DBP、BBP、DIBP):RoHS 范围内的产品按 RoHS 管;有型式认证的电摩等不属于 RoHS 的,塑化材料按附件XVII第51项(entry 51),≤0.1%;
- 附件XVII第63项(entry 63):PVC 中的铅(2024-11-29 起);
- 附件XVII第6项(entry 6):禁用石棉。Safety Gate 有摩托和轻便摩托刹车片含石棉的通报:爱尔兰主管机构通报一款经在线市场销售的中国原产摩托车适配刹车片(编号 SR/02773/25),措施为从在线市场下架;荷兰主管机构通报一款轻便摩托刹车片(编号 SR/03115/25),原产地不明;
- POPs:短链氯化石蜡(SCCP)在物品中须低于 0.15%。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欧盟层面)部分适用。
Directive 2012/19/EU (WEEE), Art. 2(4)(d), 14(4), 16, 17 · 现行有效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WEEE 排除交通工具,但“未经型式认证的电动两轮车”在范围内(第 2(4)(d) 条):
-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无认证越野车:适用;
- 有型式认证的电摩:不适用;
- 独轮车和三轮车的处理同 RoHS,存在解释空间。
卖家要做什么:
- 产品标注带叉垃圾桶标志(附件 IX,EN 50419)和生产者标识(第 14(4) 条);
- 远程销售要在每个销售国注册;境外卖家须通过当地授权代表注册(第 16、17 条);
- 各国注册和回收要求见 EPR 部分。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规 PPWR适用于产品的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纸箱、泡沫、塑料袋等),不管车辆本身。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 自 2026-08-12 起适用;标签和空隙率要求分别 2028、2030 年后生效
为什么适用:适用于产品的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纸箱、泡沫、塑料袋等),不管车辆本身。自 2026-08-12 起适用。
卖家要做什么:
- 包装中铅、镉、汞、六价铬总和 ≤100 mg/kg(第 5(4) 条);
- 用自己品牌包装产品的,属于包装“制造商”:投放前做符合性评估,编制技术文件和 EU 符合性声明(第 15、38、39 条);
- 在每个首次投放包装的成员国做生产者注册(第 44 条);直接向另一成员国终端用户首次提供带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第三国生产者),须在该国书面指定 EPR 授权代表(第 45(3) 条,结合第 3(1)(15)(c)(d) 点)。德国 LUCID、法国 Citeo、Adelphe 或 Léko 见 EPR 部分;
- 统一分类标签最早 2028-08-12 起(第 12 条);
- 电商和运输包装空隙率 ≤50%:2030-01-01 或实施法规生效后 3 年起,取较晚者(第 24 条)。
玩具安全指令不适用于成人和青少年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和电摩。
Directive 2009/48/EC (Toy Safety Directive); Regulation (EU) 2025/2509 from 2030-08-01 · 2009/48/EC 现行;新法规自 2030-08-01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于成人和青少年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和电摩。玩具指令附件 I 第 5、6 项明确排除:
- 用于体育,或用于公共道路、人行道出行的滑板车等交通工具;
- 用于公共道路、人行道的电动车辆。
但面向儿童、低速、明确作为玩具卖的电动童车或儿童电动滑板车,可能被认定为玩具(通常归 9503),须按 EN 71 和 EN IEC 62115 测试。
卖家要做什么:
成人款不宜使用“Kinderspielzeug”“jouet”等玩具表述;以玩具名义宣传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玩具并须符合玩具规则。真正的儿童款按玩具指令做 CE,并加注相应警告,例如须佩戴防护装备、不得在交通中使用。
生态设计、能源标签不适用:
- 目前没有针对电动滑板车或电摩的生态设计或能源标签措施,ESPR 也还没有这一品类的授权法规;
- 待机法规只覆盖清单内的家用和办公设备;
- 外部电源法规 2019/1782 排除“无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而且只管配套家用和办公设备的电源,多数滑板车充电器不在其列。
Regulation (EU) 2024/1781 (ESPR); Regulation (EU) 2019/1782 (external power supplies); Regulation (EU) 2023/826 (standby) · 截至 2026-10 无适用措施
为什么适用:不适用:
- 目前没有针对电动滑板车或电摩的生态设计或能源标签措施,ESPR 也还没有这一品类的授权法规;
- 待机法规只覆盖清单内的家用和办公设备;
- 外部电源法规 2019/1782 排除“无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而且只管配套家用和办公设备的电源,多数滑板车充电器不在其列。
卖家要做什么:
没有专门义务。如随车附带通用 USB 或 DC 电源适配器,要另外核对 2019/1782 是否适用。
《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绿色宣传)部分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
Directive (EU) 2024/825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 自 2026-09-27 起适用
为什么适用:部分适用:横向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自 2026-09-27 起在各成员国适用(德国 UWG,法国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卖家要做什么:
- 禁止没有依据的笼统环保宣称(如“环保”“绿色”);
- 禁止把法定要求当卖点;
- 禁止仅凭碳抵消宣称“碳中和”。
新产品责任指令适用于 2026-12-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Directive (EU) 2024/2853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 适用于 2026-12-09 之后投放的产品
为什么适用:适用于 2026-12-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电池起火、车架断裂这类事故可能带来高额赔偿。
卖家要做什么:
- 欧盟进口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都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 软件和 OTA 更新的缺陷也算产品缺陷;
- 保留技术文件和召回记录,建议购买产品责任险。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注册
EPR:卖家要为包装、电器、电池等回收付费,并在当地登记。没有登记号,平台可能下架你的商品。
平台须知
- Amazon.de / Kaufland.de / eBay.de / TikTok Shop DE 等德国电子市场:ElektroG §6(2) 第 2 项:生产者没有在 stiftung ear 注册的,平台不得让其电子电气设备上架。上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时要提供 WEEE-Reg.-Nr.,并写在商品报价和发票上(§6(3));平台自 2023-07-01 起核查注册。
有型式认证的电动轻便摩托和电摩不属于 ElektroG,但车上电池仍需 BattDG 注册。
平台帮助中心需要登录才能查看,具体类目审核要求未能直接核实。 来源 - 亚马逊 FBA 及德国第三方海外仓(履约服务商):ElektroG §6(2) 第 3 项和 BattDG §4(3) 规定:生产者没有 WEEE 或电池注册的,履约服务商不得仓储、包装、发货。没有注册号,电动滑板车可能无法入仓。 来源
- Amazon.fr / Cdiscount / TikTok Shop FR 等法国站:按 ADEME 说明(L541-10-9),平台对第三方卖家的商品视为生产者,除非卖家持有对应类别的 IDU。所以平台会要求提供以下 IDU:
- DEEE 第 8 类(cycles 和 EDPM motorisés);
- 电池 MTL;
- 家用包装;
- 卖 L 类电摩的,还要 VHU。
IDU 须写在卖家的 CGV 中。 来源 - 所有在欧盟运营的平台(Amazon、TikTok Shop、Temu、SHEIN、Allegro、bol.com、Kaufland、Cdiscount):GPSR 第 22(4)(5) 条:平台收到监管机构关于危险产品的命令后,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处理,命令可以要求删除所有相同的 listing。
Safety Gate 已有相关“从在线市场下架”措施:
- 丹麦 SR/02322/26:滑板车充电器;
- 爱尔兰 SR/02773/25:某在线市场上销售的含石棉刹车片。
一旦被通报,同款 listing 可能被全平台清除。 来源
常见的坑
- 归类陷阱和反倾销税:带脚踏、能助力、电机超过 250 W 的“电动车”(包括 S-Pedelec 和很多带油门的胖胎电助力车),属于 TARIC 8711 60 90 10。原产中国的,名单外企业要交 62.1% 反倾销税加 17.2% 反补贴税(合计 79.3%,依据 2025/120 和 2025/114),再加 6% 关税。按 8711 60 90 90(电动滑板车或电摩)申报来避税属于虚假申报。依据:TARIC 2026-10-14 查询。
- 电池热失控和文件不全:2025 年 10 月,北爱尔兰主管机构(适用欧盟产品法规)以“文件无法证明电池有足够保护、能防止热失控”为由,通报一款中国原产的滑板车(编号 SR/03744/25)和一款中国原产的独轮车(编号 SR/03734/25),措施为在边境拒收。德国主管机构 2026 年通报一款中国原产的滑板车(编号 SR/01077/26),问题为电池可能过热,措施为制造商召回。应备齐 EN 50604-1、IEC 62133-2、UN 38.3 报告和 BMS 资料。
- 充电器不合规:2026 年丹麦有两起通报。一款滑板车充电器初次级爬电距离不足,有触电风险,被从在线市场下架(SR/02322/26);另一款充电器外壳不阻燃,不符合 LVD 和 EN 60335-2-29,被下架(SR/01452/26)。充电器要单独做 LVD 和 EMC 认证,并配欧标插头。
- 限速和可解锁:法国通报一款中国产滑板车,控制器不能保证永久限速 25 km/h,不符合 EN 17128,进口商下架并召回(SR/02442/26)。德国 eKFV 要求按 DIN EN 15194:2024 防篡改,最高 20 km/h。商品页不要写“可解锁”“entsperrbar”“débridable”。
- 车架和紧固件失效:法国 SR/02201/26,车架与立管连接处可能开裂,制造商召回;德国 SR/00536/26,螺丝在使用中会逐渐松动,制造商召回。应按 EN 17128 做疲劳测试,说明书写明检查扭矩的要求。
- 说明书没有当地语言:比利时主管机构通报一款中国原产的滑板车(编号 OR/00151/25),问题为说明书没有全部官方语言、充电和防护警告缺失,措施为强制下架。德国站至少要德语,法国站要法语(MD 附件 I 1.7.4,GPSR 第 19 条)。
- 电摩和越野车边境被拒:北爱尔兰主管机构以不符合 168/2013 为由,通报一款电摩(编号 SR/03155/25,充电器、线缆和插头不达标)和一款电动踏板车(编号 SR/02078/26,插头无保险丝、文件和标识不全),措施为在边境拒收。越野专用电摩按机械指令管理,一款越野摩托因缺少标识、标记和说明书被通报(编号 SR/02607/26),措施为拒收。要上公共道路的必须有 L 类型式认证;越野专用的要做 CE,并写明“不得上公共道路”。
- 德法上路规则不同:
- 德国:电动滑板车必须有 ABE 和保险贴,最高 20 km/h;带座的非自平衡滑板车,以及没有把手的平衡车和独轮车,都不属于 eKFV,不能凭 ABE 上路;2027 年起新投放车辆必须有前后转向灯(eKFV §5(4),过渡见 §15);
- 法国:平衡车、独轮车、cyclomobile léger 都属于 EDPM,限速 25 km/h。
商品页写“Straßenzulassung”必须有 ABE,否则可能构成误导宣传。 - 配件含石棉:爱尔兰主管机构通报一款经在线市场销售的中国原产摩托车适配刹车片含石棉(编号 SR/02773/25);荷兰主管机构通报一款轻便摩托刹车片含石棉,原产地不明(编号 SR/03115/25)。两项通报均涉及不符合 REACH 附件XVII第6项(entry 6)。卖电摩配件要索取石棉检测报告。
- 标志和 EPR 容易漏项:
- 标志:电动滑板车本身要标 WEEE 带叉垃圾桶标志;电池上的分类回收标志自 2025-08-18 起也已强制(电池法规第 13(4) 条);
- 注册:德国要做 WEEE(ElektroG)、电池(BattDG/OfH)和包装(LUCID)三项;境外卖家 WEEE 和电池须经德国授权代表注册,包装须书面指定德国包装 EPR 授权代表(PPWR 第 45(3) 条);法国要做 DEEE 第 8 类、电池 MTL、家用包装三项。型式认证电摩不属于 WEEE,但在法国要加入 VHU(RMV),轮胎也可能要申报;
- 法国:自 2026-07-10 起,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每个 REP 类别(DEEE、电池、家用包装等)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L541-10-9-1);
- 缺任何一个注册号,平台或海外仓都可能拒绝上架或入仓。 - 2027 年起的新门槛:
- 2027-01-01 起:德国新投放车辆须满足新版 eKFV 刹车、转向灯和 §7 要求;
- 2027-01-20 起:改按机械法规 2023/1230,消费者用的安全信息必须提供纸质版;
- 2027-02-18 起:LMT 电池要有电池护照和二维码,电池及电芯能被专业人员拆换,不得用软件锁死,备件供应至少 5 年。
2026 年下单的新品现在就要按这些要求设计。